南京绿化工程监管(南京市绿化园林局投诉电话)

2024-07-30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南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在法制层面得到了显著提升。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的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这一法规的重要里程碑是在同年9月26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化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框架。

2、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南京市在1999年5月28日由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出台的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城市绿化的管理。这一条例经过了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确保了其法律效力。在2004年,随着城市绿化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南京市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正。

3、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措施。首先,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自建绿地由单位自身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管理机构管理,生产绿地则由经营单位管理。绿化单位有责任确保绿地的养护和美观。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5、确保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绿化工程的施工和验收也需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绿化工程竣工后需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些条例确保了南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提升了城市环境质量,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

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规范管线有序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除外。

第二十二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公司曾先后获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资质和荣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在知识产权方面,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数量达到13个,专利信息达到1项。此外,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对外投资了6家企业,直接控制企业1家。

公司介绍: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1999-04-20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1号。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注册资本2,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南京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2004-03-24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新庄村53号。南京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0075946568XP,企业法人潘然,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1、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的章程规定了该协会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会员资格、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适应园林经济建设的发展需求。

2、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单位会员:省(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及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3、鼓掌通过xx市xx协会《第x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半数以上)通过《xx市xx协会章程》修改,同意将xx市xx协会更名为xx市xx协会;同意将住所xxxx变更为xxxx ;业务范围将xxxx变更为xxxx 。 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半数以上)通过《xx市xx协会财务财产管理规定》(草案)。

4、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由城市绿化工程相关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于2008年3月12日,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法人团体,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

5、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遵守园林绿化行业的法规和职业道德; 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按时缴纳会费;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婚假2020新规定 南京2020年婚假新政策《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了修改。对于婚假,其中明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江苏省南京市婚假规定2020《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了修改。对于婚假,其中明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一)《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政府令第146号)删除第十八条。(二)《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将第十条修改为“本市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修改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并抓好落实。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风景名胜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措施。首先,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自建绿地由单位自身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管理机构管理,生产绿地则由经营单位管理。绿化单位有责任确保绿地的养护和美观。

南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在法制层面得到了显著提升。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的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这一法规的重要里程碑是在同年9月26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化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框架。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南京市在1999年5月28日由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出台的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城市绿化的管理。这一条例经过了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确保了其法律效力。在2004年,随着城市绿化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南京市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正。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规划和建设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城市绿化的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首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有变更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中,绿地面积的分配根据不同区域有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