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总则 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旨在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过度利用。其核心目的是确保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范围及对象 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区的地理边界、面积以及需要保护的物种和生态系统。
根据国家标准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法律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年9月17日,小浪底引黄闻喜段向涑水河流域生态补水工程正式开始试通水。引水到运城。小浪底引黄工程是自黄河干流上的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向山西省涑水河流域调水的大型引调水工程。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西山自然生态与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关系,协调处理好人工湖保护与水、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有效发挥晋阳湖的自然生态功能。
《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2021—2035年)》中,景观规划范围为晋阳湖景区(公园),定位是“山湖一体、古今交融、东方园林、开放共享的世界名湖”。
太原不发展晋阳湖了。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显示晋阳湖二期工程并未开始发展,截至2023年1月10日,晋阳湖所在地市园林局核实:晋阳湖公园(二期)目前正在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将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市基础设施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开工时间,如有新的进展将及时公布。
晋阳湖公园还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公园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自然环境,确保湖泊水质的优良,同时加强绿化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不仅为游客提供了一个优美的游玩环境,也为当地居民提供了一个亲近自然、享受生活的理想场所。总之,晋阳湖公园是太原市一处不可多得的自然与文化相结合的公园。
1、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陕西省针对秦岭这一特殊生态区域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该条例规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责任主体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为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陕西省为了全面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确保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了详尽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河南省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旨在强化露天矿山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政府要求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推动资源整合,鼓励企业合并,确保在原有开采区域和设施基础上开展可持续开采。
2、河南省正式实施《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政府将加强对露天矿山的资源整合和生态修复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在原有开采区域进行开采,并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生态修复。政府财政需保障历史遗留矿山的修复经费,同时采取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工作。
3、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